盗版和卖淫
这两天看了一些关于网络版权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文章,胡乱做了一些联想,就比如本文的标题。这样的想法恐怕是前无古人,起码现在看来,盗版与卖淫的罪恶不可同日而语。不过,如果将两者的罪孽等同起来,你会发现很多有趣的现象,也会产生很多新的罪名。
组织盗版罪。说的是行为人通过纠集、控制一些人员,从事盗版活动。这在卖淫行业里面,相当与老鸨的角色。按这么算,国内的一些字幕组估计就是首当其冲了。根据组织盗版罪还能衍生出“协助组织盗版罪”,说的是为组织盗版的行为提供协助的行为,诸如提供服务器、提供带宽、提供软件、提供网站平台等。根据刑法对“组织卖淫罪”的规定,要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要重判。
引诱盗版罪。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盗版活动。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向他人宣传腐朽生活方式,灌输“版权解放”、“盗版光荣”等腐朽思想等等。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盗版罪。是指行为人为他人盗版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按照刑法对“容留卖淫罪”的论断,不管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盗版发行者或盗版使用者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照这么说来,视频分享网站就得被推上断头台了,什么“避风港”原则啥的统统无效。
介绍盗版罪。是指在盗版发行者和盗版使用者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盗版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也就是说,之后只要你介绍别人使用盗版了,你就准备将牢底坐穿吧。
强迫盗版最。就是采取暴力或者采用以暴力相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盗版的行为。包括直接使用打骂、侮辱、捆绑等强制的暴力手段,也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逼迫手段,如以揭发他人隐私或者以可能使他人某种利害关系遭受损失相威胁,或者通过某种行为,使他人陷入绝境,在别无出路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意愿从事盗版。
引诱幼童盗版罪。是指采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岁的幼童从事、使用盗版的行为。看你之后还敢不敢让你的孩子看盗版动画片!
使用盗版罪。这就和嫖娼一样,虽然《刑法》中没有嫖娼罪一说,但嫖娼者一样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罚款,给予拘留。使用盗版者自然也一样待遇。
如果我们国家用这样的力度来反对盗版,你还敢盗版么?
注:本文部分文字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最新修正版刑法。
注2:本文仅供娱乐,但我不反对你更多的对盗版问题进行反思。
发布在: 2009年3月23日 | 分类: 杂七杂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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