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市场乱象
在中国,电视购物已经成了诈骗的代名词。在利益的驱使下,电视购物的“狼来了的”的行为已经把消费者的理性给泯灭了,全行业正遭受着严重的诚信危机。而作为一种便捷的且在海外有着较好口碑的商品销售模式,本应拥有光明“钱途”,沦落到如此境地是在可悲。
原始的逐利欲望是导致不信任现状的主要原因,但监管问题也是重要的催化剂。目前我国电视购物是按照电视广告来进行管理的,而电视广告则分由多个部门联合管理。这其中广电部门对播出的内容进行监管,主要审查播出广告的政治倾向、表现形式;工商部门对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进行的监管;保健品、药品类广告由药监部门负责;另外,因电视购物属直销范畴,商务部对电视购物也拥有监管权。这种多头管理造成谁也管不了乃至谁都不想管,出了问题相互踢皮球,因此监管起来存在较大难度。
所以说,要整治电视购物,核心就是要减少监管主体单位,避免部门利益纠纷引发市场混乱。眼下很多学者推崇的做法是学习国外,将电视购物划分为节目,由拥有成熟节目管理经验的广电部门统一管理。广电对此也很乐意,正在制定一项针对电视购物节目的监管规定。有消息称,“新规”将要求电视购物节目应由合法的播出机构和节目制作机构制作,并将“租赁时段”的电视购物列为广告管理范畴,将运营购物频道的电视购物模式列为节目管理范畴,同时“鼓励”各省广电系统自办电视购物。
很明显,广电的“新规”提高了电视购物的进入门槛。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要求使得那些 “一台摄像机、一张桌子、一张大嘴”的打游击的电视购物运营公司很难获得制作节目的资质,其也很难给让持证的单位代为制作违规节目。因为在《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被吊销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及开展节目制作业务,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继续人事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相关的业务。这大大加强了广电对电视购物节目制作源头的监管。
而“鼓励”各省广电系统自办电视购物对于以“租赁时段”为生的民营电视购物运营商和广电背景的电视购物频道运营商来说都不是一个好消息。新进来的竞争者会加剧目前电视购物市场的频道资源的掠夺,抬升频道租赁价格以及时段价格,一些民营公司为了更好的生存还有可能需要与广电系统联姻,合资运营电视购物频道,经营成本必然大幅上升,利润空间也就自然被压缩了。在这个过程中,新的进入者与淘汰出局的将不断反复。所以有媒体将此“新规”形象的称为“强台风”,可见其将对电视购物行业带来颠覆性的影响
当然颠覆性的影响是否代表着全行业会立即变脸还值得推敲。“新规”中列为广告管理范畴的“租赁时段”的电视购物还将面临当前的管理问题,即便广电“整顿内容、规范播出”,在巨大的利益诱惑和冗长的电视频道空闲时段面前,其他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势力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手法,类似张家界电视台事件一定会重现。对于那些频道化运营的电视购物,最大的疑问就是,当广电系统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时候,能否保证一些电视台不比民营公司黑呢?
发布在: 2009年8月19日 | 分类: 内容产业
Tags: 广电, 广电总局, 电视购物, 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