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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侵权



在中国,网络版权的盗版猖獗,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侵权行为的判罚标准太低,导致侵权的成本很低。而在另一方面,版权人的维权成本却高居不下,诸如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时间成本等等都很高昂,使得版权人通过维权并不能获得太大的威慑效应,也没有从诉讼中获取应有的赔偿,反倒有可能被维权弄的入不敷出,最大的胜利就是占了个理儿,然后肥了一堆律师。

 
长此以往,在维权方面出现了几个极端。一种是干脆对侵权不闻不问,你盗版爱咋地咋地;一种是滴水不漏的打击,就算不能获利也可以形成威慑效应,以维权逼你买东西;一种是边打击边借助媒体力量,通过媒体影响形成威慑力。这些手段,主要是后两种,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行为起到了一些威慑作用,但还是不能从根本上改善侵权行为。要有改善,唯有调整判罚标准。
 
我们目前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采用的还是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指定的10万元以下的赔偿标准,但在目前的判罚中,基本上是就低不就高,通常一个侵权行为判罚下来也就1~5万元这样的范围,早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现如今,网络版权市场上,一个随随便便的电视剧、电影的非独家价格都在1~5万元,有的价格已经接近10万乃至以上。如此的判罚标准只会使得侵权的一方获利更多,打击版权人维权的积极性。即便侵权方作出赔偿了,也仅仅相当于乃至低于购买非独家的价格,而他们早已利用完侵权节目最有价值的时间段。
 
所以,在版权业界一直有呼吁提高侵权判罚标准的声音,这两天湖北省高院作出了最先的努力,表示首播后二年以上的影片,赔偿数额掌握在2万元以下;首播后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影片,赔偿数额在2万-5万元之间;首播后一年以内知名度高的影片,其赔偿数额可掌握在5万元以上。尽管从目前所谓提高的标准看,还是没有脱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10万元标准,并不能算提高。但新的标准开始按照版权传播的时效性对侵权赔偿进行了阶梯认定,这对目前以新剧目为主的侵权行为有着一定的遏制作用,不过也不会太明显。
 
这个所谓的新标准还是有一些硬伤,比如没有结合网站传播能力(影响力)、侵权节目被传播的次数等因素,这些都应当作为具体判罚的参照标准。另外最突出的,就是没有对“避风港”条款的适用细则作出一个详尽的解释,没有对老拿“网友上传”行为的视频分享网站作出很好的约束。
 
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这些法院努力的大方向是正确的,能在判罚阶段有这样的认识,还是值得庆幸的。国家版权局老大柳斌杰同志最近也表示要大力整治新媒体领域的盗版行为,希望他能说到做到,不要雷声大、雨点小。
 
最后想八卦下关于CCAV-2做的一期关于反盗版的节目,里面说职业反盗版团队一年竟然可赚上千万。您听了千万别心动!现在做维权最赚钱的一定是律师,除非您是律师,而且精通知识产权,否则您千万、一定、务必、切忌别动那门儿邪!
 

发布在: 2009年7月8日 | 分类: 网络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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