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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版权钓鱼维权



这两天钓鱼这词儿很热火,《新京报》记者也赶时髦写出了一篇的名为《视频网站屡遭“倒钩” 疲于应对“钩子”》的文章,看罢觉得这位记者表述的一些事实不够真实。于是我也赶一次时髦,做一点辩解。


第一、钓鱼的主体大多不是权利人。网络版权维权一般都不是权利人亲历亲为,而是委托出去给了律所。这让大把的做知识产权的律师看到了赚钱的新门路,律所之间的竞争也就激烈了。从最早的与权利人之间简单的约定收益分配及在维权中各阶段各自的控制权,到现在已经有了风险代理这种模式。

风险代理这种模式下,维权的风险和压力更多的转嫁到了律所手上,因为一旦做不到收益,律师的前期工作就得不到任何的收益。为了保障收益或者增加收入,一些律师就雇佣人或者把自己打扮成分享网站的用户,以各种形式传权利人的视频作品,然后找几个公证员做些公正,一份份潜在的收益就诞生了。

当然,在这些律师之外,也有一些权利人偏爱钓鱼。这些权利人一般都运营着视频网站,干这种事的目的就是要搞臭竞争对手。前段时间几个网站之间的口水战中就存在这样的现象,进攻者和防守者之间互相上传,好不激烈。

第二、维权这种事情对权利人来说,撇去网吧和电信这块,从大的视频网站这边维权的收益贡献并没有外界想象的那么大。现在一部电影或电视剧,法院的终审判赔都不高,大多在1~5万之间徘徊,碰到法官狠点的,也往往在10万以下。这些收益要剔除取证费用、律师费用等杂费,最后剩下来的非常少。大部分的收益都被律师给盘剥了。所以你经常能看到一些律师热血高涨的呼吁权利人要维权,其实他们根本没有他们表现的那么正义,指不定他们还用着盗版XP,看着盗版视频呢,无非是觊觎盗版商手上的那点银两罢了。

除了收入不多,维权还是一件得罪人的事。中国是一个很讲究人情的国家,有的时候维权做多了,不但召不来合作,客户还会反目。一般现在的维权,除了被律师牵着鼻子走的、PR需要的,大多都是权利人被逼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了。在维权之外,权利人还是希望以“合”为贵,毕竟以现在的价格水平,合作比打盗带来的收益多多了。

第三、避风港这东西少用的好。我不反对避风港这事情,查尔斯废除避风港条例的想法是不可取的,毕竟在视频网站之外,还是有地方需要的,但我反对滥用避风港条例!现如今大家都很清楚“网友上传”是怎么回事。早先年如果你拿避风港说事,还管点用,那时候大家对视频分享这块的运作机制不熟悉,你说是网友上传的就且当上传吧的。现在要是还想拿避风港说事,我真觉得是恬不知耻!

中国是一个内容管制的国家,在广电的要求下以及严峻的版权形势下,一些视频分享网站已经建立了节目审查的团队或部门。如果在这些视频网站上找不到任何非法的内容,那就不应该找到盗版的内容,毕竟相对于形式多样的非法内容,盗版内容太好识别了。现在若找到了盗版,就不应该推诿“网友上传”,而是应该勇敢的承担起法律责任。起码现在的判赔额度也不高,最终也还是要赔,就少追求点机会成本吧。

第四,版权价格与行业混战扯不上太大的关系。我之前写过一篇文章介绍版权价格的问题,现在的版权价格的确是高,但与混战扯不上关系。混战这东西,无非是为了PR需求,今天和你争个第一第二,明天和他争个正版义士。表面上看起来很乱,捋顺了无非是小份额的公司拿个道具挑战大份额的公司,然后大份额的公司再回应,之后再互殴。

版权价格提升更多的还是中间商的竞争导致。目前视频网站一般不直接从制作公司购买版权,而是从中间商采购版权。一些中间商为了竞争优质资源,使得价格有一定的泡沫。但这无法避免,因为一旦这些中间商不购买,他们就会逐渐消亡。而只要持续购买,就会彼此产生竞争,价格泡沫就起来了。我们不能把它当作混战,而是市场机制所为,这就像现在的卫视,为了争购独播剧,产生一定的泡沫在所难免。如此的状况只能期待市场的回调,当价格高到不能让中间商有利可图的时候,他们自然就理性了。
 

发布在: 2009年10月30日 | 分类: 网络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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