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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噎废食



我们某些人总喜欢干一些因噎废食的事情,比如某地一空调公交着火了,接着就有地方要取消空调公交;再比如某搜索引擎能搜索到一些境外网站的低俗内容,就要阉割掉它搜索境外网站的功能。现在又有某法院,想必是被眼下高发的网络版权纠纷弄得郁郁寡欢,一生气上书,说要弄掉分享模式

 
为什么呢?无非就是避风港条款惹的事。就像我之前说的,国内这避风港条款真的快成了视频分享网站盗版的避风港,不管是网友上传还是自己上传的,都拿避风港条款来说事。你根本没办法揪住他们盗版的小辫子,弄得这些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很是头疼,不知道该不该用避风港。一旦用错了,就会被行业当成参考案例,有可能影响版权保护,助长盗版气焰。
 
为此我非常同情这些法官,但因噎废食的取消分享模式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那是倒退的发展模式,也不符合言论自由化的趋势。要按此逻辑,美国的youtube早就该关门大吉,要么投奔hulu的怀抱了。
 
其实这个问题的核心应该围绕让法官们左右为难的避风港条款。我们现阶段的避风港条款只是简单的将人家美国DMCA法案的条款抄了过来,可人家美国早已是诚信社会,我们与之相去甚远,你要硬按照美国那标准来使用,法官们自然会迷茫。要让我们的避风港条款发挥效用,必需要建立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判断标准! 
 
在这方面上,视频业者、法院等早有过一些建议和尝试。其中视频业者有代表性的如新浪的陈世鸿前辈,他倡议在避风港条款的基础上建立适用标准及主、被动盗版判断标准,并做了一些研究;法院方面有代表性的如北京海淀区法院,也正是这次上书广电总局的法院,曾倡议在网络版权纠纷判决中设立类似“陪审团”性质的环节,邀请专业人员参与判断,提高避风港条款的应用准确度。
 
只可惜,这些建议和尝试取得的效用并不大。即便像海淀法院这样受理过较多网络版权纠纷,且曾在避风港条款上做过很多尝试的,都还是迷茫,更何况其他人呢?但这不能成为废食分享模式的理由!这样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避风港还没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路子,法律界、视频行业应该反思,是我们的“避风港”判断标准还不够不完善?还是到了废食“避风港”条款的时候了?
 

发布在: 2009年6月22日 | 分类: 网络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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